从事放射工作的孕妇、授乳妇(仅指内照射而言)及16~18岁的实习人员,不应在甲种工作条件下工作,辐射防护装置,不得接受事先计划的特殊照射。
从事放射工作的育龄妇女所接受的照射,医学辐射防护,应严格按均匀的月剂量率加以控制。
未满16岁者,辐射防护,不得参与放射工作。
公众中个人的剂量限值
公众中个人受到的年剂量当量应低于下列限值:
全身 5mSv(0.5rem)
任何单个组织或器官 50mSv(5rem)
1.4符合附录
C所列豁免限值的实践和设施,可免于办理1.3条中规定的手续。
1.5从事下列实践活动必须事前得到批准后方可进行。
A.给人服用或向人体注射放射性物质,以及对人施行辐射照射。
B.玩具中含有放射性物质。
C.在医用产品、化妆品和家用产品(附录C3所列的除外)的加工生产中添加放射性物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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